2009年初中畢業生優錄手續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烈士子女、兄弟姐妹;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
1、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考生,由本人或家長持相關證件的原件(烈士證、軍官證或部隊證明材料、殘疾軍人證及戶口本等)和復印件,到市民政局優撫處審核,市民政局優撫處在符合條件的相關證件的復印件上簽字蓋章;
2、考生或家長持相關的證件(原件、民政局已審核蓋章的復印件)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復審(具體時間為4月23至27日);
3、市教育局基教處將確定合格考生的名單交市招考辦。市招考辦將合格名單分區通知各區招考辦。各區招考辦根據名單采集信息。
市民政局優撫處地址:江岸區高雄路105號,聯系電話:85764975。
市教育局基教處地址:江漢區常青路56號,聯系電話:65608503。
(二)畢業年級參加“創新素質實踐行”活動,經全市評選認定的前80名應屆初中畢業生;畢業年級參加“創新素質實踐行”活動,經全市評選認定的第81名至500名的應屆初中畢業生。
符合以上條件的考生,其資格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確定。市教育局基教處將符合條件的學生名單分區給各區中教科,各區中教科將名單交區招考辦,區招考辦采集信息,市招考辦復核。
(三)初中階段市藝術小人才比賽一等獎獲得者。
1、符合條件的學生將其獲得的市藝術小人才比賽一等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交給畢業學校,由畢業學校送區招考辦審核并簽字蓋章,報市招考辦。
2、市招考辦將根據市教育局體衛藝處提供的名單進行復審。
此類考生僅指武漢市教育局組織的市藝術小人才比賽一等獎獲得者。
(四)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臺灣籍考生和僑眷中的高級知識分子子女。
1、符合條件的考生在畢業學校申請領取《武漢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華僑、歸僑、僑眷、臺灣籍考生審批表》,并填寫相關內容。
2、考生所在畢業學校在“審核單位意見欄”簽名蓋章;
3、考生父親或母親單位簽名蓋章;
4、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僑眷中的高級知識分子子女憑華僑證、歸僑證、僑眷證原件和戶口到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僑政處辦理審核手續,審核人簽名、蓋章。
5、其中僑眷中的高級知識分子子女優錄的考生,要將其父親或母親的高知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交畢業學校,由畢業學校交各區招考辦審核并簽字蓋章。
臺灣籍考生憑臺灣籍戶口原件到臺灣同胞聯誼會確認其身份,再到市政府臺灣事務工作辦公室聯絡處審核蓋章,負責人簽名。
以上各項優錄審批表相關單位審核蓋章后,考生或家長交畢業學校集中,由畢業學校交各區招考辦,各區招考辦在
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僑政處地址:江漢區發展大道176號興城大廈A座11樓,聯系電話:85605855,65681299—633。
臺灣同胞聯誼會地址:漢口鄱陽街咸安坊53號,聯系電話:82825840。
市政府臺灣事務工作辦公室地址:發展大道164號武漢科技大廈7樓,聯系電話:65692267。
(五)少數民族考生。
少數民族考生中考優錄手續在各區辦理,由各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對本轄區少數民族考生本人及家長民族成份情況進行審核(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的考生分別在漢陽區和洪山區民宗局辦理)。有關手續如下:
1、領表、登記
屬少數民族的考生,到畢業學校領取由市招考辦制發的登記表《武漢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審批表》,考生如實填寫,不得涂改,一式兩份。
2、持有關證件到區民宗局審查
考生或家長須攜帶三項證件,即:家長(少數民族方)的戶口本、身份證、考生的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到考生學籍所在轄區民宗局辦理。
3、上交畢業學校
將審核確認的優錄表交畢業學校,由畢業學校統一上交所在區招考辦,各區招考辦在
(六)農村初中畢業年級獲市“女生優勝獎”的學生;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的獨女戶、雙女結扎戶的子女。
符合初中畢業年級獲市“女生優勝獎”條件的考生(僅限新城區、兩個開發區、洪山區),其資格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確定。市教育局基教處分區將符合條件的學生名單給各區中教科,各區中教科將合格名單交區招考辦,區招考辦采集信息,最后市招考辦復核。
符合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的獨女戶、雙女結扎戶的子女條件的考生:
1、在畢業學校領取有關表格,并填寫相關內容。在審核單位意見欄中,畢業學校蓋章、負責人簽名;
2、考生將此表連同考生的戶口、相關證件原件交戶口所在街鄉鎮計生辦,街鄉鎮計生辦按有關程序報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負責人簽名蓋章),審核后的表格返回街鄉鎮計生辦,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回蓋章簽名后的表格;
3、考生將蓋章簽名后的審批表連同考生戶口、相關證件原件和復印件(留復印件)交給畢業學校,由畢業學校交各區招考辦,區招考辦在
優錄的審核手續在報名前辦理完畢,過時不予補辦。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出將取消其入學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